晋建标函[2016]383号
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建委)、各有关单位:
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,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,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,对2011《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》(以下简称《计价依据》)进行调整,并对《计价依据》的执行做相应规定,请遵照执行。